河长制有望入法2017-06-24 17:22浏览数:122次
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会议二审。草案新增了关于实行河长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采纳这一建议,故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饮用水水源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此外,草案中进一步加大了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来源:水利部网站 |